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今天對Binance Holdings Ltd.(「Binance」)提出指控,該公司運營著全球最大的加密資產交易平台Binance.com;美國子公司BAM Trading Services Inc.(「BAM Trading」)與Binance 一起運營加密資產交易平台Binance.US;其創始人趙長鵬涉嫌各種證券法違法行為。
SEC 稱,雖然趙長鵬和Binance 公開聲稱美國客戶被限制在Binance.com 上進行交易,但實際上趙長鵬和Binance 破壞了他們自己的規則,秘密允許高淨值美國客戶繼續在Binance.com 平台上進行交易。此外,SEC 稱,雖然趙長鵬和幣安公開聲稱Binance.US 是為美國投資者創建的一個獨立的交易平台,但趙長鵬和幣安在幕後秘密控制了Binance.US 平台的運營。
SEC 還指控趙長鵬和幣安對平台客戶的資產進行控制,允許他們隨意混合客戶資產或轉移客戶資產,包括轉移到趙長鵬擁有和控制的名為Sigma Chain 的實體。SEC 進一步指控BAM Trading 和BAM Management US Holdings, Inc. (「BAM Management」) 誤導投資者關於Binance.US 平台不存在的操縱交易控制,而Sigma Chain 參與操縱交易,人為誇大了平台的交易量。此外,訴狀稱,被告隱瞞了將數十億美元的投資者資產混合在一起並將其發送給第三方Merit Peak Limited 的事實,該公司也由趙長鵬所有。
SEC 的訴狀還指控幣安和趙長鵬違反了聯邦證券法中與註冊相關的關鍵規定:
- Binance 和BAM Trading 與經營未註冊的國家證券交易所、經紀自營商和清算機構;
- Binance 和BAM Trading 以未註冊的方式提供和銷售Binance 自己的加密資產,包括所謂的交易所代幣BNB、所謂的穩定幣、Binance USD(BUSD)、某些加密借貸產品和質押即服務產品;
- 趙長鵬是Binance 和BAM Trading 未註冊的證券交易所、經紀自營商和清算機構運營的實際控制人。
SEC 主席Gary Gensler 表示:「通過13 項指控,我們指控趙長鵬和Binance 實體參與了廣泛的欺騙、利益衝突、缺乏披露和有意逃避法律的網絡,正如所指控的那樣,趙長鵬和幣安在他們的風險控制和交易量方面誤導了投資者,同時隱瞞平台運營者、其附屬做市商的操縱交易,甚至隱瞞投資者資金和加密資產的託管地點和託管人。他們試圖通過宣稱本不存在的風險控制來規避美國證券法,以便他們可以將高淨值美國客戶留在他們的平台上。公眾應謹防將其辛苦賺來的任何資產投資於這些非法平台或在這些非法平台上進行投資。」
「我們認為趙長鵬和Binance 實體雖然知道規則,但故意選擇規避這些規則,將他們的客戶和投資者置於風險之中——所有這些都是為了最大化自己的利潤,」SEC 執法部門主管Gurbir S. Grewal 表示,「通過進行多次未註冊的發行,也沒有註冊,同時結合交易所、經紀人、交易商和清算機構的功能,趙長鵬控制的幣安平台給投資者帶來了巨大的風險和利益衝突。這些風險和衝突只會因幣安平台缺乏透明度、依賴關聯方交易以及謊稱控制以防止操縱交易而加劇。儘管他們多年來一直努力『不被追究責任』。」
未註冊的交易所、經紀商和清算機構
SEC 向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提起的訴狀稱,至少從2017 年7 月開始,Binance.com 和Binance.US 雖然由趙長鵬控制,但作為交易所、經紀人、交易商和清算機構運營,並且除其他外,來自美國客戶的交易費收入至少達116 億美元。SEC 的訴狀稱:(1) Binance.com,Binance 應該註冊為交易所、經紀自營商和清算機構;(2) Binance.US,Binance 和BAM Trading 應該已經註冊為交易所和清算機構;(3) BAM Trading 應已註冊為經紀自營商。SEC 還聲稱,趙長鵬作為實際控制人對Binance 和BAM Trading 各自的註冊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加密資產的未註冊發行和出售
SEC 控告Binance 對被稱為「Simple Earn」和「BNB Vault」的加密借貸產品和BNB、BUSD 等的未註冊和銷售。此外,SEC 還指控BAM Trading 未經註冊而提供和銷售Binance.US 的質押即服務產品。投訴狀還指出,幣安秘密控制了美國客戶在BAM 質押計劃中質押的資產。
未能限制美國投資者訪問Binance.com
SEC 的訴狀稱,趙長鵬和幣安於2019 年9 月創建了BAM Management 和BAM Trading,這是一項精心設計的計劃的一部分,旨在通過聲稱BAM Trading 獨立運營Binance.US 平台並且美國客戶無法使用Binance.com 平台來規避美國聯邦證券法。訴狀稱,實際上,趙長鵬和幣安對美國實體保持著實質性的參與和控制,並且在幕後,趙長鵬指示幣安允許並隱瞞許多高淨值美國客戶繼續訪問Binance.com。有一次,幣安首席合規官給一位同事發信息說,「兄弟,我們在美國經營一家無牌證券交易所。」
誤導投資者
根據SEC 的訴狀,BAM Trading 和BAM Management 在關於檢測和防止Binance.US 平台加密資產交易量的操縱交易上市場監督和控制的存在和充分性上誤導了Binance.US 客戶和股權投資者。訴狀還稱,有針對性的清洗交易主要由Binance.US 平台主要未公開的「做市商」交易公司Sigma Chain(也由趙長鵬所有)進行,證明BAM Trading 對其市場監督和控制的陳述是虛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