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今日在紐約聯邦法院對加密貨幣交易所Coinbase 提起訴訟,指控該交易所提供的SOL、ADA、MATIC、FIL、SAND、AXS、CHZ、FLOW、ICP、NEAR、VGX、DASH 和NEXO 等加密資產屬於證券,並且從未註冊為經紀人、國家證券交易所或清算機構,沒有獲得任何適用的豁免資格。在SEC 看來,Coinbase 賺取了數十億美元的收入,但缺乏註冊所需的披露和保護。
在這些常見的指控之外,SEC 還細數了一些Coinbase 「不打自招」的證據,即一個主動尋求合規的加密貨幣交易所自己承認上架幣種中可能存在屬於「證券」的加密資產。Foresight News 依據SEC 的起訴文件,詳述Coinbase 在合規實踐過程中是如何落下把柄的。
一、Coinbase 上幣風險評估,承認聯邦證券法可能適用於其產品和服務
2016 年12 月前後,Coinbase 發布一份名為「區塊鏈代幣證券法框架」的文件,其中包括一個關於「如何確定代幣是否為證券」的部分,並解釋說:「美國最高法院SEC 訴Howey 案件確定了一種涉及投資合同的測試。投資合同是一種證券。」該「框架」承認對於很多區塊鏈代幣都會符合豪威測試的前兩個要素,即金錢投資和共同企業。據此,SEC 認為,在其2017 年發布DAO 報告之前,Coinbase 就已經了解到加密資產可以根據聯邦證券法作為證券進行發行與銷售,以及如果向投資公眾提供這樣的證券的影響。
2018 年9 月左右,Coinbase 公開發布「Coinbase 加密資產框架」,其中包括一個上市申請表格,供加密資產發行人和推廣者在Coinbase 平台申請上幣使用。該上市申請要求發行人和推廣者提供有關加密資產和區塊鏈項目的信息,並特別要求提供有關豪威分析的加密資產信息。譬如,該申請要求相關發行人識別和/ 或描述:(1)「項目團隊」及其參與「[相關]網絡的開發、推廣或功能」;(2)任何「代幣銷售」;(3)將代幣分配給「創始人、顧問、員工、基金會」等其他方面;(4)任何關於代幣/ 網絡的聲明,指出實現回報、利潤或其他財務收益的潛力;(5)任何影響代幣供應或代幣價格的努力(包括供應上限、回購、再購買和銷毀)。
2019 年9 月左右,Coinbase 和其他加密企業成立Crypto Rating Council(簡稱CRC)。在宣布CRC 成立時,Coinbase 表示,「儘管美SEC 已經發布了有用的指導意見,但任何給定的加密資產是否為證券最終需要事實為依據的分析。」在引用SEC 工作人員的「有用指導意見」時,Coinbase 還提供了SEC 發布的題為「數字資產『投資合同』分析框架」的指導意見的超鏈接。CRC 隨後發布了一份分析加密資產的框架,提煉出一組旨在明確解決豪威測試四個因素的是或否問題,並對加密資產按1 至5 分進行打分。其中1 分錶示「該資產幾乎沒有任何與投資合同處理相一致的特徵」,5 分則代表「資產具有許多與證券處理非常一致的特徵」。
此後,Coinbase 便根據CRC 框架來評估某些加密資產,以確定其是否應在Coinbase 平台上交易。在2019 年底到2020 年底期間,Coinbase 將可交易加密資產的數量增加一倍以上,並在2021 年再次將上幣數量翻了一倍。在此期間,儘管已經採用了CRC 框架,但SEC 指出Coinbase 仍然在其平台上提供了高「風險」評分的加密資產。SEC 認為,這是Coinbase 為了實現指數級增長並提高自己的交易利潤而做出的戰略性業務決策,「即使其已經意識到這些加密資產具有證券的特徵,也允許它們在Coinbase 平台上架並交易」。
SEC 進一步指出,Coinbase 的「上幣團隊」與代幣發行人重點討論的是確認該代幣是否符合豪威測試的潛在問題。具體案例包括:Coinbase 確定了一個發行人存在「問題聲明」,描述了其加密資產「使用傳統證券術語」,「暗示該資產是一種投資或賺錢的方式」,「強調項目的盈利能力和/ 或歷史的或潛在升值價值」,「項目團隊試圖讓資產在交易所上市」,以及「使用與證券常用術語相對應的術語,如『股息』、『利息』、『投資』或『投資者』」。作為「可能的補救措施」,Coinbase 建議發行人「刪除任何現有的問題聲明,並避免在未來發布問題聲明」。
二、CGI 公開披露Coinbase 未註冊業務運營的風險
由於CGI 是Coinbase 的母公司,且二者擁有共同的董事會,CGI 大多數高管也在Coinbase 擔任同樣職位,兩個實體使用同一網站、同一博客、Twitter、Facebook、Linkedin 與YouTube,二者之間沒有明確的區別。因此,CGI 在合規實踐中留下的證據也為SEC 所利用。
首先,在上市過程中,CGI 曾於2021 年2 月25 日向SEC 公開提交了S-1 表格,以註冊其A 類普通股的發行。SEC 工作人員就適用的披露和會計要求審查了該註冊聲明(以及早期的機密草案版本和隨後公開提交的修訂版)。在審查過程中,SEC 工作人員提出了意見,CGI 也提交了回复信和修訂後的註冊聲明。2021 年4 月1 日,SEC 宣布CGI 的S-1 表格生效,但起訴文件稱,這並不構成SEC 或工作人員對發行人基礎業務合法性的意見或認可。
SEC 指出,在S-1 表格中,CGI 承認Coinbase 提供交易的加密資產可能被認定為證券,因此Coinbase 可能被認定為從事未經註冊的經紀人、交易所或清算機構活動。具體而言,CGI 在其S-1 表格的「風險因素」部分中指出:
特定加密貨幣資產在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被視為「證券」存在高度不確定性,如果我們無法正確界定一種加密資產,可能會受到監管審查、調查、罰款和其他處罰,這可能對我們的業務、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產生不利影響。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已經表明,某些加密貨幣資產屬於美國聯邦證券法規定的「證券」定義範疇。確定任何特定加密資產是否為證券的法律測試是一個高度複雜的、基於事實分析並隨時間推移而演變的過程,結果很難預測。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通常不會提前指導或確認任何特定加密資產是否屬於證券。此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這一領域的觀點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演變,很難預測任何持續演變的方向或時機。執政當局的變化或任命新任命的SEC 委員也有可能對SEC 及其工作人員的觀點產生實質性影響……
關於所有其他加密資產,目前在適用的法律測試下不能確定它們不是證券,儘管我們可能根據基於風險的評估得出結論,即
特定加密資產根據適用法律可能被視為「證券」。
根據適用法律將加密資產歸類為證券,對此類資產的發行、銷售、交易和清算所產生的監管義務具有廣泛影響……在美國進行屬於證券的加密資產交易的人可能需要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為「經紀人」或「交易商」。將買方和賣方聚集在一起交易屬於美國證券的加密資產平台,通常需要註冊為國家證券交易所,或者必須符合豁免條件,譬如由註冊經紀商作為替代交易系統(ATS)運營,並遵守ATS 規則。促進證券清算和結算的個人可能需要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為清算機構。
SEC 還表示,自S-1 表格生效以來,CGI 在其每年和季度報告(分別在10-K 和10-Q 表格上)中幾乎逐字披露了相同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