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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如何應對Web3.0挑戰:以視聽內容為樣本

2023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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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如何應對Web3.0挑戰:以視聽內容為樣本

曹博: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要目

一、Web2.0時代視聽內容創作傳播的數字化

二、Web2.0時代視聽內容著作權治理範式的製度困境

三、Web3.0時代視聽內容創作與傳播的進一步智能化

四、著作權法回應視聽內容創作傳播智能化的製度路徑

結語

內容摘要:

作品创作传播的技术模式、市场环境与利益格局受到互联网底层逻辑的显著影响。Web2.0时代,视听内容创作传播实现了数字化转型,短视频通过自媒体兴起,在引发产业结构变迁的同时,对既有的著作权治理体系带来了挑战。Web3.0时代,区块链、大数据、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推荐等技术的全面应用,将进一步提升视听内容创作传播的智能化程度,合理使用、集体管理及通知删除等制度规则的实际效用不断弱化。著作权法的制度变革方向,是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的全面融合。合理使用判定模式的客观化改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自治性调整、通知删除规则向版权内容过滤义务的全面转化,将有效应对视听内容创作传播与许可交易的高度智能化,为著作权法应对Web3.0带来的挑战提供样本与经验。

關鍵詞: Web3.0,創作傳播智能化,視聽內容,視聽作品,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權

影视作品是现代著作权法中的重要作品类型,具有创作门槛高、投资数额大、制作周期长、参与者众多、利益关系复杂等特点。随着移动互联网和智能设备的普及,在影视作品之外,视听内容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创作传播的门槛大幅下降,用户创作内容日益繁荣。视听作品内部产生分野,作者、投资者、网络平台、二次创作用户、消费者之间的利益纷争不断激化。影视公司集体讨伐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乱象,但搬运、切条、速看、合辑等现象并未减少,反而不断出现新的视听内容传播方式。视听内容的创作传播,受到互联网底层逻辑的显著影响,是互联网从“信息单向发布的Web1.0时代”向“用户互动参与的Web2.0时代”演进的必然结果。Web1.0时代,视听内容均由网站提供,用户只能欣赏,不能交互。Web2.0时代,网络用户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作品的交互式创作和传播。平台权力强化后,视听内容创作与传播的智能化不可逆转,对效率与流量的极致追求,使得著作权治理体系下的演绎创作规则、许可交易模式、侵权救济措施捉襟见肘。以“智能性”为最大特征的Web3.0时代,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将进一步付诸应用,极有可能形成一整套全新的作品生产传播的技术系统,加深视听内容利益主体之间的裂痕,危及著作权法赖以建构的文化生态。法律与技术互动的历史经验表明,在生产性技术开发之初,考量其可能带来的实益和潜在危害,在现有治理实践的基础上作出调整,推进新旧系统的融合改造,能够在新的技术系统兴起时降低对既有利益格局的影响。由此,本文旨在分析研判Web2.0时代视听内容数字化传播的现状,归纳著作权治理体系存在的困境,依据Web3.0的技术革新对创作与传播智能化程度的进一步提升,基于区块链、大数据、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推荐等技术全面应用到视听内容产业的发展特征,以更具可行性和现实性的技术架构为基础,调整改进合理使用、集体管理、通知删除等制度规则,实现著作权法对视听内容创作传播智能化的有效应对。

一、Web2.0時代視聽內容創作傳播的數字化

視聽作品的主要特徵在於能夠以連續的動態畫面表現內容,使得受眾通過視覺(和聽覺)進行感知。通過動態畫面直觀呈現作品內容的形式,降低了受眾的理解門檻,帶來了顯性的視覺衝擊,使得電影成為20世紀以來最受歡迎的藝術形式之一。近年來,短視頻的爆發式興起則折射出互聯網對信息傳播機制的破壞性重塑:數字傳播代替大眾傳播成為新的傳播範式。

(一)Web2.0時代視聽內容創作傳播數字化的範式轉變

在Web1.0時代,互聯網體現出極強的容納能力,移植了傳統的媒介渠道,涵蓋了多個層面、多種性質的內容,將人際傳播、大眾傳播、群體傳播和組織傳播融為一體。基於Web1.0的技術架構,信息傳播高度依賴網絡技術和信息終端設備。單向的信息傳輸模式,導致擁有技術與設備的組織化、專業化網站編輯代替了傳統媒體形式,掌握了信息生產聚合與傳播反饋的話語權。但在內容生產層面,其主要功能仍局限於對線下作品進行電子轉換及傳輸。

Web2.0带来信息传播方式的颠覆性变革,用户以自我为中心进行内容生产、传播与共享,同时对外界信息作出选择性接收,互联网的社交属性增强,信息传播速率显著提升。在Web2.0发展的初期,用户对网络的使用仍高度依赖电脑,同时受到网络带宽等技术限制,以博客为主的自我创作与传播方式在时效性与影响力方面并不突出。随着移动互联网和智能设备的普及,自媒体不断成熟,以用户为中心的信息传播成为现实。

具體到視聽內容,製作與傳播的技術和資金門檻基本消除,短視頻成為最能吸引流量的傳播形式,通過智能手機實時製作、分享與傳播視聽內容已成現實,網絡用戶直接參與作品創作與傳播。人工智能深度介入其中,視聽內容的創作素材從傳統的文本、圖像、語音、視頻等,轉化為以數據集表現的數字化作品,創作過程高度依賴對數字化作品素材的分析與處理,傳播過程則通過收集用戶偏好實現算法推薦。值得注意的是,這一階段人工智能應用的主要目的是幫助人們進行預測,提升決策效率,屬於分析式人工智能,經濟學家將其稱之為“預測機器”,算法推薦就是典型的分析式人工智能。

(二)二次創作的繁榮景象與侵權剽竊的頻發易發

Web2.0技术架构的变革与信息传播范式的数字化转型,在视听内容创作传播领域带来的显著变化,是以影视作品为原始创作素材、以短视频为表现形式、以社交媒体为传播通道的二次创作,呈现出持续发展的繁荣景象。权威机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6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已达9.62亿,占网民的95.1%;行业分析报告指出,2022年国内短视频市场规模将达到3768.2亿元。来自实践部门的监测数据表明,在视听内容二次创作繁荣景象的背后,是著作权侵权剽窃行为频发、多发、易发的现实。

雖然部分短視頻具備原創性,某些傳播力強的短視頻引發了全民參與的創作熱潮,但也有不少短視頻存在未經許可使用他人作品素材的情形,其中以影視作品的二次創作最為嚴重。不論是敘述式的劇情速覽,還是評析式的深度解讀,即使其長度與影視作品相當,但大量畫面甚至全部畫面都取自原作,部分內容還會直接截取原作聲音與畫面,侵權風險較大。

事實上,影視作品介紹評析作為影視產業的衍生品,在短視頻出現之前已非常普遍,但並未引發太多著作權爭議。傳統的影視作品介紹評析多以文字形式呈現,沒有利用作品畫面,難以替代原作,對劇照的個別引用通常也構成合理使用。短視頻的傳播邏輯雖以碎片化的消費體驗為基礎,但對原作畫面的再現是吸引受眾的核心要素。

(三)網絡平台的聚合效應與創作人群的整體式微

Web2.0時代信息傳播的最大特點是交互性,視聽內容的創作傳播融入了社交屬性,通過自媒體製作和發布短視頻成為生活常態。接入網絡空間的每個用戶都成為信息傳播的節點,並通過社交網絡實現共享和互動,形成以自我為中心的自媒體傳播形態。

依照這一邏輯,自媒體的興起似乎顛覆了作品傳播與文化產業的底層邏輯:媒介的稀缺性不復存在,創作群體成為著作權制度的核心。然而,囿於Web2.0的技術架構,信息傳播的交互性依然高度依賴網絡平台,具有影響力的大型網絡平台成為新的稀缺性媒介。

具體到視聽內容的創作、演繹與傳播,隨著社交行為連接點的不斷細化和社交網絡業務領域的持續擴張,大型網絡平台體現出極強的聚合效應,並對平台內的創作生態產生建構性影響。得益於短視頻行業的發展,不少創作者獲得了新的利益空間,但創作群體的境況並未發生結構性調整,網絡平台成為新的稀缺性媒介資源,並且愈發體現出封閉性趨向。

(四)內容傳播的智能高效與侵權救濟的遲滯低效

Web2.0時代交互式的信息傳播方式,使得網絡平台成為新的具有稀缺性的媒介資源,創作群體也受到平台規則的製約與限制,呈現出個別受益而整體式微的現狀。但視聽內容傳播收益的渠道也開始增加,在直接的使用許可之外,內容提供者可以通過交叉補貼或第三方支付等方式間接獲得延遲收益。

從最大化經濟收益的角度出發,增加傳播渠道、提升傳播效率、擴大傳播範圍,是網絡平台與視聽內容創作者的一致訴求,由此決定了網絡平台內部的規則設計與技術架構具有鮮明的目標導向。例如,為了提升視聽內容的傳播度、減少傳播障礙,嗶哩嗶哩在用戶協議中明確約定,為提高視聽內容曝光率和發布效率,平台將提供視聽內容展示、散佈、推廣等服務。

在视听内容传播效率提升的同时,传播范围和潜在受众显著扩张,围绕二次创作产生的著作权侵权风险也由此增大,对于侵权救济的制度需要更为迫切。然而,以个案诉讼为中心的司法途径,在以流量为中心的视听内容传播场景下,呈现出迟滞低效的特点。

二、Web2.0時代視聽內容著作權治理範式的製度困境

從技術架構及其實際效果來看,較之於Web1.0,Web2.0的中心化程度相對降低,用戶直接進入視聽內容創作傳播的生態體系。侵權剽竊多發頻發、創作人群整體式微、侵權救濟遲滯低效等負面現像開始顯現,視聽內容著作權治理範式面臨挑戰。

(一)合理使用個案甄別的特點難以適應規模化的二次創作場景

隨著社會整體文化水平的提升,創作門檻一再降低,在創作過程中對他人作品的再現與使用越發普遍。根據獨創性理論和思想/表達二分法,雖然法院在個案中可以分離出特定作品中能夠獲得保護的具體內容,但在現實生活中,作品保護範圍延伸到呈現於外的整體表達,對作品任何組成部分的使用通常都被推定為侵權。如何在激勵創作與促進作品傳播利用之間取得平衡,解決權利排他與表達自由的矛盾,實現推進文化藝術科學事業發展的製度宗旨,一直是著作權法的重要議題。

合理使用制度旨在回應這一問題,在立法理據上存在“市場失靈說”與“使用者權說”。前者強調合理使用是對著作權的限制,適用範圍僅限於市場失靈的領域;後者認為對作品的使用是人權的具體化,其適用範圍的確定以參與文化生活為據。我國著作權法確立了“一般條款+具體情形+兜底條款”的規範結構,採納“三步檢驗法”進行判定,即限於特定情形、不影響作品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損害權利人合法利益。此外,司法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接納了四要素標準,法院也在個案中以轉換性使用擴張了合理使用情形。但不論採納何種判定方式,二次創作都不可能整體性歸入合理使用,只能在個案中通過司法途徑作出評價。

在Web1.0時代,二次創作並不普遍且大多停留在個人使用層面,受限於傳播媒介,無法實現商業化與公開化。在Web2.0時代,視聽內容二次創作的技術、素材與傳播門檻均不復存在,經由短視頻平台和社交軟件的結合,大量的二次創作行為開始出現,傳播範圍和傳播力度空前強化。以個案判斷為中心的合理使用制度,面對海量的視聽內容二次創作行為,無法提供清晰的事前判斷規則。

(二)集體管理與法定許可難以滿足視聽內容交易許可的現實需要

个别协商式的著作权授权许可模式,足以应对以文字作品为主要类型、以印刷出版为主要传播媒介、交易频率较低且参与主体限定为“创作者—传播者—消费者”的单向交易。随着作品传播和利用方式多样化,著作财产权交易许可的数量、频率与内容不断增加,通过个别协商确定具体的交易条件,面临高额的交易成本限制。为此,各国在实践中探索出两条路径:一是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实施集中许可;二是对特定的作品类型设定法定许可。前者能够减少交易主体、简化交易内容,权利人的监督成本与使用者的协商成本显著降低;后者则以法定条件代替私人协商,确定交易内容与交易价格的负担被消除。

從域外實踐來看,集體管理仍以私人自治為基礎。一是許可條件和定價機制由集體管理組織自主決定,由於該組織由權利人自發創設,其利益追求與權利人一致;二是權利人自主決定自行許可還是集中許可,當存在多個集體管理組織時也可以自主選擇加入;三是使用者享有選擇許可模式的自由。進入網絡時代後,不同的集體管理組織也設計出適應網絡傳播方式特殊性的許可協議或許可系統,回應了權利人與使用者的差別化交易需求,並利用互聯網的技術優勢,改進了定價機制和程序。法定許可具有鮮明的政府規制色彩,交易條件和價格均由官方機構確定,缺乏最大化作品收益的內在動力,導致定價機制僵化,損傷了權利人預期收益,逐漸被束之高閣,在個別領域甚至由集體管理組織實質性運作法定許可。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一直都对私人自治施加严格限制:一是权利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限定为专有许可;二是定价机制中缺乏权利人的有效介入,无法对交易条件、价格和模式及时作出调整;三是排除私人创设集体管理组织的可能性;四是以概括许可的方式排除使用者的选择自由。由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地位产生的制度弊端,被理论界广泛批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曾经引入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也遭到强烈反对。不少学者针对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化的改进建议。法定许可的内在缺陷,在个性化和交互性显著增强的Web2.0时代被进一步放大,对视听内容的交易许可需求也力有不逮。

(三)通知刪除規則不能回應視聽內容智能分發的救濟訴求

Web1.0時代,網絡服務商的業務形態以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和搜索引擎服務為主。以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為代表的數字著作權立法,致力於對網絡空間中創生的著作權利益進行合理分配,促成互聯網平台與傳統文化產業的合作,通知刪除規則的創設和對技術保護措施合法性的確認,都是利益平衡的產物。

在Web1.0時代,這種規則設計大體能夠滿足現實需要。Web2.0時代,隨著視聽內容二次創作的普遍化和大眾化,網絡服務商需要處理海量的侵權內容通知,一方面疲於應付,另一方面導致大量未侵犯著作權的內容被刪除或屏蔽。雖然立法上同時確立了反通知機制,但由於該程序的複雜性、對披露個人信息的擔憂、可能因錯誤的反通知而承擔賠償責任等原因,使用率較低。

基於Web2.0的視聽內容創作傳播體現出對傳播效率和傳播範圍的極致追求,通知刪除規則是因應網絡技術變革的產物。但是,囿於專業能力和審查成本的限制,對於侵權救濟的處理通常只能局限在事實明確、爭議不大的直接複製、傳播原作的情形,對於二次創作行為,其處置無法在效率與公平之間取得平衡,既無法讓權利人滿意,也會誤傷二次創作用戶,更不利於著作權法促進科學文化藝術事業發展的公共政策目標。

三、Web3.0時代視聽內容創作與傳播的進一步智能化

網絡技術架構經歷了從Web1.0到Web2.0的變革,視聽內容的創作傳播實現了個性化、交互性與自主性,網絡平台成為稀缺性媒介資源,二次創作的普遍化不可逆轉。傳統的著作權治理體系建立在中心化、專業化、機構化作品創作和傳播的事實基礎與理念認識之上,但互聯網已呈現出去中心化的發展趨勢。呼之欲出的Web3.0,以及在ChatGPT的引領下不斷發展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將進一步提升視聽內容創作傳播的智能化程度,對既有的著作權治理體繫帶來更深層次的挑戰。

(一)Web3.0的理想圖景:去中心化、用戶自主與安全可信的智能全息互聯網

Web2.0时代,互联网平台的多样化和普遍化使个人获得创造与传播内容的通道,实质性地加入信息传播链条,但多中心代替单中心的实践路径使得去中心化止于多中心化,在大型网络平台影响力不断强化的背景下,又体现出逆中心化的迹象。中心化的互联网技术架构和交易模式不利于用户个人权益的实现,显著增加了隐私风险。去中心化在实现网络安全、维护个人权益、满足产业需求等方面都更契合互联网的发展方向。

作為一種去中心化的認證與核實技術,區塊鏈通過編程化的設定條件執行智能合約,基於最低限制度的信任,無需中心化機構的背書,能夠大幅提升權利移轉與產權認證的效率,具備成為新型價值傳遞基礎設施的潛質。以區塊鍊為底層邏輯,分佈式數字身份、非同質通證、去中心化社交網絡平台、去中心化自治組織等新型應用形式與商業模式開始出現,Web3.0的理想圖景逐漸清晰:以“可讀+可寫+擁有”為特徵的,用戶可以自主管理身份並實現點對點價值傳遞,具有前所未有的交互性、沉浸感、參與感,高度智能、立體全息的新一代互聯網形態。

呈現去中心化發展趨勢的視聽內容產業,在Web3.0的技術架構下,其智能化程度將進一步提升,並在創作素材獲取、數字衍生形式以及智能合約執行等方面,重塑視聽內容創作傳播的模式與場景。

(二)以ChatGPT為起點:生成式人工智能對視聽內容產業的潛在影響

美國人工智能公司OpenAI發布的大型語言模型ChatGPT在文本寫作等方面的突出表現,使得生成式人工智能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並引發廣泛討論。在Web3.0的場景下,其廣闊的應用場景帶來更大的想像空間,對於視聽內容產業也將產生潛在影響。

以ChatGPT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最直接的應用場景就是內容生產,在高度產業化的視聽內容製作傳播領域,對於低成本、高效率的追求,以及ChatGPT在未來的不斷優化,完全可以產出具備吸引力的視聽內容。在Web3.0時代,也將進一步形成由PGC(專業生產內容)、UGC(用戶生產內容)以及AIGC(人工智能生產內容)構成的全新視聽內容產業格局。

在分析式人工智能時期,如何界定AIGC的法律性質就引起了較大爭議,至今未能取得共識。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時期,由於其內容生產能力的進步,對現有的著作權法律制度也將帶來更大的挑戰。更大的模型和數據集的使用,“算法黑天鵝”現象將會更加突出,導致對看似良性的輸入產生實質上有害的輸出內容。視聽內容的生成同樣存在這種風險,這將對基於公共政策開展的內容審核帶來更大的壓力。同時,在AIGC難以同PGC、UGC進行有效界分的基礎上,是否能夠滿足視聽作品的構成要件,從而獲得著作權保護,這種保護將產生何種激勵效應,是否與著作權法的製度宗旨相契合,也需要重新權衡。此外,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視聽產業中的普遍應用,還將帶來二次創作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通知刪除規則能否繼續發揮實效,以及現有的交易許可模式能否應對更大規模傳播需求等難題。

(三)視聽內容創作素材的全網間互通與全過程留痕

Web3.0的一个显著特征被界定为“语义网”,通过给万维网上的文档添加能够被计算机理解的语义“元数据”,使整个互联网成为一个通用的信息交换媒介。Web2.0通过互联网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联系,Web3.0则通过互联网在信息与信息之间建立联系。互联网催生了作品的数字化传播,在文字作品首先实现大规模数字化之后,其他类型的作品也先后进入数字化行列。遍布在网络空间的各类视听作品以及录像制品、动态画面、美术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均成为具备信息属性的创作素材。

在Web3.0及其技術架構普及應用之後,基於互聯網進行的視聽內容創作行為將實現創作素材的全網間互通和全過程留痕。具體而言,如果所有被創作出來的作品都能實現數字化,進而成為構建語義網的信息組成部分,通過互聯網進行的視聽內容創作行為,特別是二次創作,就能夠在整個網絡內調取素材,創作過程也將在區塊鏈中被完整記錄,這給作者身份的證明與創作過程的回溯性評價帶來了積極影響。

通過區塊鏈技術的應用,以數據形式記載的時間戳和哈希函數根植,足以回溯作品的創作過程,從靈感形成到結構設計再到表達完成的整個過程,均可以加蓋時間戳和基於密碼學的連續數字簽名,為任意一個時間點提供身份證明和創作證明。這就意味著創作過程的黑箱特點將在很大程度上被破除,確認作者身份的難度大為降低,合作創作的情形也更容易被驗證。

(四)視聽內容數字衍生的價值鏈再造與碎片化拆分

在區塊鏈技術的影響下,非同質通證迅速興起,其唯一性、不可互換和不可篡改的特性,在藝術品收藏領域引發熱烈關注,數字藏品交易異常火爆。數字藏品的技術生成路徑是首先將特定作品進行數字化處理或直接製作數字化作品,隨後將其轉換為元數據,再將其寫入區塊鏈,這一過程通常由第三方平台完成,也被稱為鑄造。

數字藏品市場的興起在文化娛樂產業創造了新的利益空間,區塊鏈技術的普及應用使得作品的數字化衍生不再被簡單地界定為作品複製件,而是具有了獨立的交易價值。影視作品多主體參與、創作素材眾多、作品內容充裕的特點,使得其數字衍生形式得以形成非實質通證,實現價值鏈的再造和碎片化的拆分。

通過發行非實質通證,影視作品的價值獲取鏈條將最大限度地被延伸。短視頻平台的興起,通過碎片化的傳播模式,激活了影視作品中的模因,不少塵封已久的影視作品重新進入觀眾視線,發揮文化傳承功能。這同樣為影視作品著作權人提供了新的交易機會,通過自主推進碎片化傳播,並將其以非實質通證的形式發行,以更便捷的形式鼓勵二次創作行為,形成模因傳播的效應,影視作品的價值將獲得整體性提升,實現互聯網上的多級傳播。

(五)視聽內容許可交易的智能合約化與節點式記錄

數字藏品以非實質通證的形式進行的交易,一般通過智能合約執行。“智能合約是包含一套以數字形式製定的承諾的協議,具有自動履行功能,且一般在合同訂立時即履行完畢”。數字藏品鑄造、發售、二次銷售的整個交易流程,均通過非實質通證平台的智能合約代碼進行驗證與自動執行。由於非同質通證依託於區塊鏈生態系統,實現交易過程的節點式記錄,數字藏品的“每一次轉售均不可篡改地被記錄在區塊鏈上,這保證了作品交易的可追溯性、安全性、透明性,以及買賣雙方身份的真實性”。

用戶登錄平台後,從鑄造到發售以及再銷售的整個過程,都將實現高度智能化,最初創作者在向平台繳納一定數額的礦工鑄造費用後,即可售出其非實質通證,在交易成功後,平台則自動扣收相應比例的服務費用,而後續的每一次轉售行為,都將根據事先確定好的比例,將相應費用自動匯入創作者的數字錢包。

Web2.0時代已經普遍化的視聽內容二次創作,在Web3.0時代將更為頻繁,基於區塊鏈的非實質通證交易形式,無疑將豐富視聽作品的傳播形態、拓寬利益空間。如果能將相應的二次創作行為整體性地納入其中,對於視聽作品素材的選用及再次發售,都可以通過智能合約自動執行並實現節點式的全過程記錄,將為作品的許可交易提供更加便利的通道。

四、著作權法回應視聽內容創作傳播智能化的製度路徑

Web3.0时代,视听内容创作传播的智能化程度进一步提升,创生了新的利益空间,降低了获取和整合创作素材的难度,作品传播的效率大幅提升,著作权侵权的风险及其危害也会显著增强。同时,视听内容产业中对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推荐等技术工具的应用将更加普遍,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的全面融合是回应视听内容创作传播智能化的应然选择。

(一)Web3.0的現實版本:以部分去中心化的聯盟鍊為基礎的技術架構

Web3.0的商業應用大多基於區塊鏈技術,公有鏈、私有鏈與聯盟鍊是三種基本框架。區塊鏈依據共識算法解決節點賬本之間的數據一致性問題,公有鏈的共識算法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會對網絡信息安全與金融秩序帶來較大衝擊。基於國家安全與數據主權的宏觀政策,以及平台經濟強監管的價值取向,公有鏈在我國的製度環境下並無太大發展餘地。

以半開放的分佈式系統、較高的去中心化程度、用戶數量與開放規模可控為主要特點的聯盟鏈,能夠在滿足監管要求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保留區塊鏈的基本特性,構建基於商業合作的運營生態。例如,由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牽頭實施的“可信區塊鏈推進計劃”已經吸引了騰訊、中國移動、螞蟻金服、華為、百度等知名企業共同參與。

因此,更具現實性與可能性的Web3.0中國方案,“是一個由核心節點掌握的’中心化’區塊鍊網絡上,用’去中心化’的分佈式賬本和加密散列,保障不同的經濟主體之間的數字產權和商業價值不受侵犯,並形塑它們互相的契約關係”。

(二)著作權制度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回應:技術與法律的全面融合

Web3.0時代,在ChatGPT引領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極有可能替代大量原本由人從事的工作,普遍參與視聽內容的生產製作,其發揮的是技術輔助功能,還是作出了具有創造性的實質性貢獻,需要進行法律評價。生成式人工智能選用享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素材,是構成侵權,還是滿足合理使用的條件,則關係到後續傳播行為的定性,由此對作品許可使用和交易模式的效率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通知刪除規則還能否在內容產業與互聯網產業之間發揮利益平衡的製度功能,也將面臨考驗。

從社會轉型的整體視角出發,數字時代治理模式的發展方向也是技術與法律相融合的數智治理,即“通過對新興技術的綜合開發和深度應用,構建起數字化、智能化、平台化的治理系統”。由此,立法上可以考慮要求所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產者,對於使用者通過其生成的內容添加不可更改的數字標籤,甚至在最終形成的視聽內容中,可以確認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其中的貢獻率,以便為評判其獨創性並確定適當的著作權主體提供依據。已有學者提出,可以通過數字版權管理技術(DRM)的應用,以密碼技術和數字水印技術,降低ChatGPT等聊天機器人生成作品在使用與被授權使用過程中的著作權風險。從人工智能治理的整體視角出發,從源頭上實現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的可識別性,對於深度合成的生成內容監管也具有重要意義。以此為出發點,可以在視聽內容創作傳播的各個環節,應用技術手段提升法律規則的實施效率,並通過實踐效果的不斷反饋,為立法上作出更宏觀的價值判斷提供充分依據。

面对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视听内容创作传播生态将发生显著变化,著作权法的制度变革路径旨在实现技术与法律的全面融合,通过合理使用判定模式的客观化改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自治性调整、通知删除规则向版权内容过滤义务的全面转化,适应作品创作、使用、交易的高度智能化。

(三)合理使用判定模式的客觀化改進

傳統著作權法律關係建立在產業模式的基礎上,預設了內容產業主體對作品創作與傳播的全面控制,形成“作者中心主義”的製度結構,合理使用是對著作權進行限制,足以應對非商業化的二次創作。但在智能化的Web3.0時代,隨著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普遍應用,內容產業也體現出去中心化的發展趨勢,高度不確定的、依賴於個案判斷的合理使用制度,無法回應作品二次創作規模化、視聽內容傳播商業化的現實場景。

雖然判定合理使用的“三步檢驗法”在分析框架和價值取向上都受到詬病,甚至被評價為“不受管制的政策空間”,但仍在國際範圍內具備共識基礎。司法實踐中,“限於特定情形”與“不影響作品正常使用”較為明確,如何確定是否“不合理損害權利人合法利益”往往是爭議焦點。這一問題的實質是利益衡量,立法規範難以提供清晰的解決思路,容易落入價值判斷的範疇,產生較大的主觀隨意性。為此,法院力圖提供更為充足的事實基礎和理由。受到美國四要素標準的影響,“使用的數量和質量”與“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均成為支撐利益衡量的重要理由,其原因在於這些因素更為客觀現實,更具說服力。即便是美國司法實踐中發展出的“轉換性使用”,其實質仍然是以客觀化的新舊表達之間的比對作為分析框架,在著作權人的利益、使用者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進行衡量,存在適用上的模糊性。

因此,隨著Web3.0時代視聽內容創作與傳播的高度智能化,在堅持三步檢驗法的同時,有必要將“使用的目的和性質”“使用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對作品市場或價值產生的影響”整體性納入“不合理損害權利人合法利益”的考量中,並尋求更為便捷、客觀、智能的判定方式,以便在視聽內容分發之前就能得出基本結論,適應規模化的二次創作場景需求。在視聽內容聯盟鏈內部,可以嘗試構建判定合理使用的算法模型。鏈上的所有視聽作品在分割為畫面和內容後被處理成數據,成為算法模型的一部分,二次創作形成的視聽內容也可從畫面和內容兩方面進行數據化處理,直接與原作進行比對,比對結論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體現使用的數量和質量。此外,基於對視聽內容的分類,可以區分出原有市場與潛在市場,如果二次創作形成的視聽內容進入原有市場,則默認其會對作品市場或價值產生影響,同時不滿足使用目的和性質的非商業性要求,無法構成合理使用。值得一提的是,合理使用的算法化改進追求的不是精準度,而是高概率,基於數據比對建立的算法模型,已足夠對聯盟鏈內部的視聽內容二次創作的合理使用進行判定,提供更為明確的事前規則。

(四)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自治性調整

在Web3.0時代,生成式人工智能將深度介入視聽內容產業,視聽內容創作與傳播的個性化和協同性將會進一步強化,對原始作品、演繹作品以及相關素材的使用都會更加頻繁和普遍,視聽作品的畫面和內容必然面臨在後續創作中被碎片化分解的現實。對創作者和著作權人而言,應以具備競爭力的價格提供著作權使用許可,適應去中心化的Web3.0技術架構;對於後續創作的實施者以及網絡用戶來說,個性化、可定制、可量化的高效計費與收費渠道,是引導其支付許可使用費的重要前提。

通過集體管理組織實施的集中許可,在應對網絡環境時,存在著對作品使用的頻次和具體內容難以準確記錄、許可使用費計算方式不夠精確、難以對大規模後續創作提供高效率許可通道的缺陷,導致收費和轉付模式仍然較為粗放。在以聯盟鍊為基礎構建的視聽內容創作傳播的生態體系下,由於創作素材的鏈上互通和全過程留痕,視聽內容畫面和內容在理論上具備被碎片化分解,並被編譯為具有唯一代碼的數據形式的可能性,後續創作是否使用相應的畫面和內容能夠輕易被識別。同時,後續創作視聽內容的瀏覽下載、打賞付費等行為都將被記錄下來,且無法輕易偽造和篡改。由此,網絡平台以及著作權人具備了利用技術手段實現大規模許可的基礎。但是,《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排除了私人創設集體管理組織並實施集中許可的可能性,不允許權利人在授權集體管理組織後以個人名義自行許可,定價機制中缺乏權利人有效介入,同時使用者也只能選擇概括許可。

這種制度限制已經在音樂著作權許可實踐中產生消極影響,妨害了音樂產業市場秩序的構建。為了適應視聽內容著作權許可交易的個性化需求,有必要重塑著作權集體管理的製度價值,提升著作權集體管理的自治化程度。一是《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中對設立集體管理組織和開展業務的雙重限制應該取消;二是應允許權利人在授權集體管理之後仍有權利以個人名義自行許可;三是應允許權利人介入定價機制、靈活調整定價;四是應允許使用者選擇不同的許可模式。在視頻網站整體性接入聯盟鏈之後,通過與影視公司、集體管理組織的合作,將最大限度地減少登記上鍊的視聽作品可能存在的權利瑕疵,並實現對視聽作品畫面和內容等具體素材許可使用費的精細化定價和自主化選擇。域外已有類似的做法,意大利作者與出版者協會和區塊鏈服務商Algorand簽訂合作協議,以實現對著作權許可的精細化定價,從而獲取更高的許可收益、增加交易透明度、提高交易效率。

(五)通知刪除規則向版權內容過濾義務的全面轉化

Web3.0的智能化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高效率特点,意味着侵权内容的传播更为迅速,对著作权人市场利益的影响更为显著,侵权救济的时效性要求更为突出。通知删除规则是应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制度创设,在一定时期内与网络平台的技术能力和预防成本相匹配。但在视听内容创作传播智能化程度不断提升的Web3.0时代,已难以在著作权人与网络平台之间形成良性的合作关系,在对抗盗版方面效率低下且成本高昂。

我國在引入通知刪除規則之後,將其適用範圍從著作權領域不斷拓寬到整個民事領域,實際上已不再是單純的網絡服務商免責條款,而是納入註意義務的範疇,從而加重了網絡服務商的責任。隨著內容識別與過濾技術的不斷進步,國家版權局在管理工作中已經明確提出,網絡服務商應在通知刪除規則之外,採取更為積極主動的措施防範侵權行為發生。司法實踐中也有法院在論證網絡服務商構成侵權責任時提出,通知刪除規則的歷史局限性已經顯現,現有規則體係無法實現利益平衡,必須激勵平台採取各種技術措施對用戶上傳內容進行管理,加強網絡平台的著作權注意義務,重視著作權識別、屏蔽等保護技術的應用。從域外立法來看,歐盟在2019年的版權指令中已明確要求網絡服務商採取版權內容過濾措施,強化對著作權的保護。

基於智能內容分析的過濾方法,能夠利用語言分析、圖像處理、機器學習等技術對視聽內容進行深度分析,自動識別出需要過濾的內容特徵並建立索引,在分析目標文件是否含有相應特徵後作出是否干預的決定。針對Web3.0環境下視聽內容創作傳播智能化程度進一步提升的現實,在聯盟鏈內部,著作權人與視頻網站通過合作,在建立正版視聽作品內容庫的基礎上,採取技術措施自動識別和阻止著作權侵權行為,不但具備技術上的可行性,同時將大幅度降低制度成本,為著作權人提供更為高效的救濟方式。在此基礎上,通過對網絡平台的分級分類,確立不同程度的版權內容過濾義務,將有效回應視聽內容創作傳播的智能化趨勢。

結語

在互联网向去中心化发展演进的过程中,视听内容著作权治理体系面临的困境,映射了作品创作、演绎与传播的现实场景,以及参与主体和利益格局发生的显著变化。在Web2.0时代,以交互性为特征的信息传播方式,通过自媒体带动了短视频行业的兴起,创作门槛降低、传播媒介增多、二次创作繁荣,极大地冲击了既有的著作权治理体系。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通知删除等制度工具,难以应对大规模作品使用需求和智能化作品传播场景。而Web3.0的技术架构,致力于创设完全去中心化、用户自主与安全可信的智能全息互联网,加之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普及应用,视听内容的创作传播生态将产生颠覆性变革。虽然出于国家安全等政策考量,基于联盟链的部分去中心化的技术架构是目前最具现实性的Web3.0版本,著作权法面对技术革新的滞后性得以部分缓和。但作品创作与传播的进一步智能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技术与法律的全面融合是著作权法治理体系迭代的必然选择。合理使用的客观化改进、集体管理的自治性调整、通知删除规则向版权内容过滤义务的全面转化,都是基于Web3.0的技术架构,力图实现视听内容著作权治理体系智能化革新的探索与尝试,以期为著作权法应对Web3.0带来的挑战提供样本与经验。

圖片與文章來自:(https://www.jinse.cn/blockchain/3537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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