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盟的MiCA 監管機制將在2024 年開始正式生效
對NFT、DeFi、ICO——加密領域充滿了首字母縮略詞。最近進入主流加密貨幣說法的是MiCA。MiCA 代表加密資產監管市場(Markets in Crypto-Assets Regulation),這是歐盟即將出台的加密規則手冊。
它是當今全球最全面的加密資產框架,這就是為什麼除了讓人擔心它可能會禁止歐洲的採礦和比特幣交易外,它還引起了全球加密社區的關注。
經過多年的緊張談判和大約10 個月前達成的政治協議,MiCA 終於在今天(4.20)的歐洲議會全體會議上正式投票通過。
但由於MiCA 的出台對於歐洲和其他地方的加密業務意味著什麼仍然存在很大的困惑,本篇文章將闡明MiCA 的起源、目標、主要監管類別和要求,以及它對加密行業的可能影響。

截圖來自於幣安創始人/CEO 趙長鵬在MiCA 投票通過後的推文
MiCA 的起源- 為什麼歐盟決定領先世界?
誠然,歐洲並不是當今最大的加密業務所在地。大部分價值創造和獲取發生在美國和亞洲。在2022 年全球加密採用指數中,沒有一個歐盟國家躋身前20 名。這就提出了一個問題:為什麼歐盟首先決定推進這樣一套全面的、具有區域範圍約束力的法規?
四個原因脫穎而出:
1. 2018 年,歐盟委員會指示歐盟金融監管機構審查歐盟金融法對比特幣等加密資產的適用性。2019 年初,歐洲銀行管理局(EBA)發布的報告給出了明確建議:由於加密資產在很大程度上不受歐盟法律管轄,同時構成不可忽視的消費者保護和洗錢風險,因此,委員會應該採取行動
2. 2020 年初,歐盟第五項反洗錢指令導致了各國加密貨幣註冊和許可的繁複拼圖。德國、奧地利、馬耳他、立陶宛或法國等一些國家引入了專門的加密貨幣許可製度,而愛爾蘭等其他國家則創建了簡單的AML(Anti-Money Laundering 反洗錢)註冊,而其他國家又什麼也沒做。在歐盟範圍內經營加密貨幣業務變得非常官僚和繁重,需要敲開每個國家監管機構的門。來自行業、監管機構和政策制定者的監管協調呼聲越來越高——部分原因是為了防止監管套利。
3. 2019 年6 月,著名的Diem(原名Libra)項目決定從歐洲中心的日內瓦(但不是歐盟)發起。Libra/Diem 的宣布提高了歐盟和國家政府政策制定者的賭注,他們彼此競爭,誰是全球私人互聯網貨幣概念的最大公開反對者。德國現任總理(前財政部長)奧拉夫·施羅茨等政府最高層呼籲徹底禁止Diem,要求歐盟關閉任何監管漏洞的壓力也不斷增加。Diem 和穩定幣項目的重點可以在最終的MiCA 立法的形式和內容中看到,該立法創建了兩個代幣類別——資產參考代幣(ART)和電子貨幣代幣(EMT),這兩類代幣與Diem 穩定幣代幣概念的第一和第二迭代對應。
4. 必須將加密貨幣監管置於歐盟更廣泛地在科技監管方面實現全球領導地位的野心之中。最近的政治舉措,如GDPR,數字市場法案或數字服務法案,旨在製定全球科技標準,而加密貨幣這樣一個新生、充滿希望的行業只是執行這一積極策略的又一積木。因此,在發布MiCA 首個提案之前,歐盟委員會財務服務執行副主席瓦爾迪斯·東布羅斯基斯表示:「我相信歐洲有能力在加密貨幣監管方面領先全球。」
缺乏適用的歐盟立法、監管分解日益加劇、加密貨幣(如Diem)普及勢頭迫在眉睫以及在監管技術方面取得領先地位的驅動力,這些因素的綜合作用迫使歐盟採取行動——並且採取果斷行動。

MiCA 的目標—歐盟想要實現的目標是什麼?
源自上述驅動力,歐盟對MiCA 的主要目標過去是,現在仍然是:
- 保護購買加密貨幣或參與加密資產服務的消費者,以防止在2017/18 年ICO 熱潮期間(以及最近的2022 年)出現過的嚴重問題
- 建立監管協調,消除監管套利漏洞,並允許公司在整個歐盟範圍內運營,而無需27 種不同的許可證和監管機構
- 為公司和機構進入該領域創造法律確定性,為不同的服務(代幣發行、交易、託管等)制定明確的規則手冊,促進公平競爭和創新
- 在全球範圍內監管加密貨幣方面發揮主導作用,通過早期和全面的政策框架加倍實現其影響技術和經濟創新的雄心

當前美國對加密行業的監管不清晰度問題一直被市場詬病,其中現任SEC 主席Gary Gensler 成為爭議人物之一
MiCA 的規則- MiCA 對加密業務有何影響?
最簡單的方式可能是首先說明MiCA 不涵蓋哪些內容。
MiCA 不適用於歐洲中央銀行(ECB)、各國中央銀行、歐洲投資銀行、歐洲金融穩定基金、歐洲穩定機制和公共國際組織。
它不涉及當前AMLR(Anti-Money Laundering 歐盟反洗錢條例)討論的加密貨幣業務的詳細反洗錢規則,也不涵蓋TFR(Transfer of Funds Regulation 資金轉移監管規定)已經完成的反洗錢規則。(今天歐盟議會正式通過的FATF,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旅行規則的歐盟實施)還記得有關「無主錢包」實際上「被禁止」的討論嗎?那是TFR,而不是MiCA。
此外,MiCA 不涵蓋已被認定為證券的加密資產(或加密資產服務),以防止框架重複。這些圍繞代幣化證券的服務由MiFID 涵蓋,對於那些想要在區塊鏈上試行證券交易和結算的人,歐盟採取了「DLT 試點機制」(此機制允許市場基礎設施運營商在代幣化金融工具的發行、交易和結算中測試分佈式賬本技術),正式啟動於2023 年3 月。最後,MiCA 不涵蓋根據歐盟存款保證計劃指令定義的存款。
也就是說,MiCA 基本上涵蓋了所有形式的代幣發行、穩定幣發行、加密資產服務(如交易和託管),以及針對整個領域的新市場「濫用規則」(該規則第12 條定義並禁止各種方式的市場操縱)。與美國分別協商穩定幣法案和集中市場運營商法案不同,歐盟決定將這些概念置於同一監管保護傘下。
或者,套用托爾金的話:「一種規則可以統治它們,一種規則可以找到它們;一種規則可以帶來它們,並在黑暗中束縛它們。」

MiC 提出了資產和服務的分類體系,並列出相應的要求
資產分類
- 加密資產(crypto-asset)是「價值或權利的數字表示,可以使用分佈式賬本或類似技術以電子方式傳輸和存儲」。大多數加密資產都應該屬於這個「包羅萬象」的類別,包括比特幣和以太幣
- 實用型代幣(Utility Token)是加密資產的一種子類型,「僅用於提供對其發行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訪問」。發行實用型代幣的要求比較寬鬆,但我預計不會有很多人屬於這一類
- 資產參考代幣(ART, Asset-referenced Token)是一種旨在通過引用/ 偏聚一籃子貨幣、商品、加密資產或其他單一非法定貨幣資產來穩定其價值的令牌。這一類別是以原始Libra 1.0 幣為準則創建的,它將其價值與IMF 特別提款權類型的法定貨幣籃子掛鉤。
- 電子貨幣代幣(EMT E-money Token)旨在通過參考單一法定貨幣的價值來穩定其價值,例如USDC、USDT、BUSD 或EUROC。這一概念及其大部分要求源於歐盟現有的電子貨幣監管概念
對於ARTs 和EMTs ,MiCA 引入了「重要性」的概念。「重要」的ARTs & EMTs 是達到一定接受閾值並且必須滿足更高審慎、治理和流動性要求的代幣。如果滿足以下三個標準(進一步由歐盟監管機構規定),則將ARTs 和EMTs 視為「重要」:
- 大於1000 萬持有人
- 大於50 億歐元市值
- 每天的交易數量和價值是否分別超過250 萬和5 億歐元
- 根據數字市場法,發行方是否被指定為「門衛」(原文為gatekeeper)
- 發行方是否在國際範圍內被視為是重要的,包括使用代幣進行支付和匯款
- 代幣與金融系統的互聯程度
- 發行方是否提供額外的ART、EMT 或加密資產服務
NFTs
遺憾的是,MiCA 立法中NFT 的分類並非100% 明確。在MiCA 的Art. 2(3) ,以及相關的Recital 10 中建議NFT 應保留在MiCA 的範圍之外;但Recital 11 指出,如果NFT 以「大系列或集合」的形式發行,它們可能被認為實際上不是「非同質化」的,這意味著他們的發行和建立在此類NFT 上的其他服務(例如NFT 市場)可能會受到MiCA 要求的約束。
對所有NFT 愛好者最重要的問題自然是:標準的10k 數量多的NFT 圖片系列是否會被監管者視為「大系列或集合」發行?似乎可以合理地假設,這意味著當前NFT 市場的大部分項目實際上將進入MiCA 的監管範圍。
NFT 發行商將被要求遵守適用於金融工具發行商的披露和合規要求(在下面概述)。同樣的命運可能會降臨到NFT 市場的建設者、託管人或聚合器,這些人可能被視為MiCA 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
有趣的技術中立性問題出現了,例如,當代表音樂會門票或專輯中的音頻文件的NFT 集合可以被視為代幣形式下MiCA 的受監管金融工具,但在其模擬和現有數字版本中卻不是這樣。
展望未來,歐盟監管機構未來的指導方針可能會為NFT 發行方和企業圍繞Recital 11 提供更多的法律清晰度,但我擔心各國監管機構的不同解釋將在不久的將來給許多NFT 創造者和公司帶來法律上的不確定性。雖然在加密行業的大多數領域都可以實現建立監管清晰度的目標,但NFT 的處理可能不是其中之一。
對加密資產發行方的要求
加密資產發行商(「發行人」)必須起草一份詳細的白皮書(對於實用代幣和小規模加密資產除外),包括有關該項目、發行人、所涉及的風險、所使用的技術、代幣的經濟設計以及代幣共識機制對環境的影響(這最後一個部分是對禁止完全交易工作證明PoW 代幣的修正案的一餘妥協,該修正案由歐盟議會的ECON 委員會以微弱多數否決)。
加密資產發行商需要在其白皮書發布至少20 天前,通知其各自的國家主管機構(例如德國的BaFin)。MiCA 不要求其明確批准。但是,有關機關可以禁止發行該加密資產。除了表現誠實、公平、專業的標準義務,披露利益衝突,或使營銷明確可識別外,MiCA 還提供了一個有趣的條款,為參與代幣發售的零售持有者提供了14 個日內(無需支付費用)撤回的權利。將有趣的是看到這將在實踐中如何管理。
將在接下來的12 個月內由歐盟監管機構確定披露細節和白皮書模板的使用。
總的來說,這些主要針對加密資產發行商的信息披露要求似乎是合理和衡量的,並且不會給大多數項目帶來不可逾越的挑戰。如果美國的監管不確定性繼續存在,特別是在代幣與證券法的適用性方面,可以想像許多團隊會根據這個新框架從歐盟發布他們的代幣。
1. 對資產參考代幣(ART) 發行人的要求
與「標準」加密資產不同,發布ART 白皮書需要國家主管機構的明確事先批准。發行ART 的實體需要在歐盟註冊,滿足某些審慎的「自有資金」要求(ART 供應量的2%),滿足儲備管理(關於隔離、託管、投資等)標準,並製定風險清理和解決方案。
如前所述,「重要」ART 發行者將被約束到更高的標準(例如3%的自有資金,以及額外的互操作性,流動性和治理要求)。而且,歐洲銀行局(EBA)而不是國家金融當局,將負責監督這些實體。
2. 對電子貨幣代幣(EMT) 發行人的要求
只有經認證的電子貨幣機構(EMI)或信貸機構才能在歐盟發行電子貨幣代幣。與ART 發行者不同,主管當局只需要通知有關EMT 白皮書的事宜。電子貨幣代幣有嚴格的贖回義務,被禁止向EMT 持有人提供利息(現有EMI 也是如此),並且總體上與ART 發行者俱有相似的「自有資金」(供應量的2%)和儲備管理的要求(例如,只允許投資高質量的流動資產)。
同樣,重大EMT 發行者由歐洲銀行監督,並必須滿足更高的自有資金(3%),互操作性,流動性,解決方案和治理等要求。
MiCA 關於ARTs 和EMTs 的章節佔據了MiCA 的很大一部分,而這並非巧合。這些規則是有明確政治授權的目的而設計的,使得MiCA 立法成為Libra/Diem 在加密空間中最深遠的遺產。在Libra/Diem 終止之後,幾乎沒有值得注意的代幣可以屬於ART 類別,我不會驚訝如果我們最終進入了一種奇怪的情況,即在可預見的未來歐盟不存在任何受監管的ART。
3. 關於ART 和EMT 的最後說明
首先,去中心化或算法穩定幣沒有豁免。看看去中心化或算法穩定幣背後的項目如何試圖駕馭未來的歐盟監管格局將會很有趣。
第二,關於ART 和非歐元EMT 的一個非常政治化且備受爭議的規定不幸地被納入了最終版本:當某個ART 或非歐元EMT 「被作為交易使用」時,如果每天關聯的交易數量和價值在歐元區分別高於一百萬和2 億歐元,發行者必須停止發行該代幣。
歐盟政策制定者主要是出於對歐盟貨幣主權的擔憂,自那以後已經弄清楚,這些門檻僅限於實體支付,而不是投資或交易活動,這將由歐盟監管機構進一步規定。這種保護主義措施帶來的實際後果(如何監控等)將主要取決於歐洲銀行決定如何嚴格執行抽象措辭。
對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CASP, 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s) 的要求
MiCA 建立的受監管的加密資產服務的不同類別以及相應的要求,受到歐盟MiFID(金融工具市場指令)的極大影響,該指令針對投資公司,經紀商或財富管理人等。因此,MiFID 受監管的公司為傳統資產類別提供服務(例如,證券經紀商)時,不需要另一個MiCA 許可證就可以提供類似的加密服務(加密經紀)。這些公司將需要通知主管當局並證明其技術能力。
其他尋求提供以下加密資產服務之一的公司將需要由歐盟國家主管當局獲得CASP(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許可。
- 加密資產的保管和管理
- 加密資產交易平台運營
- 加密資產與法定貨幣或其他加密資產的交換
- 加密資產的放置
- 接收和傳輸加密資產訂單
- 加密資產的建議和投資組合管理
所有這些CASP 都需要遵守有關其治理、資產保管、投訴處理、外包、清算計劃(wind-down plans)、信息披露以及最重要的審慎要求的最低要求——CASPs 需要保持永久最低資本(「自有資金」):
- 交易平台需要保持最低永久資本(「自有資金」)為15 萬歐元
- 託管人和交易所(經紀人)需要12.5 萬歐元
- 其他所有CASPs 需要5 萬歐元
最重要的是,每個CASP 功能都有一些特定的監管要求需要滿足,例如:
- 託管人需要製定託管政策,定期傳達客戶的資產情況,或對因網絡攻擊或故障而丟失的客戶資產承擔責任
- 交易平台需要實施市場濫用檢測(即市場操縱檢測)和報告系統或公開當前的買賣價格和交易深度
- 交易所和經紀商需要製定非歧視性政策,並以盡可能最好的結果和顯示的價格執行訂單
- 顧問和投資組合經理需要根據風險承受能力和知識來評估加密資產投資是否適合他們的客戶
注意事項:只有當CASP 或相關監管機構可以識別代幣持有者及其交易歷史時,具有固有匿名功能的加密資產(「隱私幣」,如Monero、Zcash 等)才能被允許進入交易平台。由於這實際上是不可能實施的,我預計歐盟受監管的加密貨幣交易所將從其交易所中撤下隱私幣。
已在國家框架下獲得許可的CASP 將受益於加速和簡化的MiCA 授權程序。他們還將在進入申請後最多18 個月內(意味著如果申請日期為2024 年第四季度,18 個月後即為2026 年第二季度)獲得最終的MiCA 許可證。
例如,德國受監管的加密貨幣保管人很可能會從這些簡化的程序和過渡措施中受益。然而,只有獲得MiCA 許可的CASP 才能通過所謂的歐盟許可證在整個歐盟(世界上最大的單一市場)提供服務,從而獲得巨大好處。這就是為什麼我希望大多數加密企業盡快申請MiCA 授權。
關於監管的最後評論:CASP 通常由其所在司法管轄區的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監管。然而,對於擁有超過1500 萬活躍用戶的最大CASP,國家監管機構必須通知歐盟證券監管機構ESMA,從那時起,ESMA 將對關鍵決策和發展有發言權。根據歐洲央行關於歐盟加密資產所有權的數據,可以假設全球最大的交易所離這個門檻不遠。
去中心化金融
MiCA 適用於自然人和法人「以及某些其他經營者」。其他「經營者」可能包括沒有合法成立的實體,但歐盟已經澄清,去中心化的DAO 和協議不是最近這一添加的目標。MiCA 的說明書第22 條澄清:「如果以完全去中心化的方式提供加密資產服務(..)而沒有任何中介,那麼它們不應該落入本條例的範圍」。這一核心聲明得到了來自歐盟委員會和議會的關鍵歐盟官員的多個公開聲明的支持。
但是,像往常一樣,惡魔在細節裡。同樣的序言表明,MiCA 甚至適用於「在去中心化的方式下執行某些活動或服務的情況」。
需要多少去中心化(技術、治理、法律等)才能避免MiCA 的監管範圍?目前還很難說,但為了關閉任何可能的監管漏洞,門檻會很高。我預計會有一些執行和訴訟案例涉及此問題。歐盟通常不像美國那樣熱衷於跨境執行其法律,但尤其是那些法律實體從協議中獲得經濟利益,或者表現出虛假的治理去中心化,或者在協議中有中央技術後門的歐盟DeFi 項目將難以證明他們為什麼不應該被包含在MiCA 之下。
如果DeFi 項目想要脫離範圍,就有兩個選擇
- 證明完全去中心化(高標準)
- 根據反向諮詢原則進行操作(不針對歐盟客戶)
這兩種情況的門檻都會非常高,因為它們可能會給MiCA 帶來重大衝擊和影響。那些在歐盟境外運營,擁有歐盟法律實體或提供歐元參照穩定幣的項目可能特別難。
總的來說,歐盟應該受到讚揚,因為它在針對中心化金融公司的監管範圍內正式排除了真正的DeFi 項目。如果MiCA 的某些部分成為全球監管標準,希望這就是其中之一。
市場濫用規則
除了對加密資產發行人和服務提供商的規則外,MiCA 還引入了針對市場操縱和內幕交易的規則。利用內幕信息以獲利於交易活動將是非法的,任何給加密資產供給、需求或價格帶來錯誤或誤導信號的活動也將被視為違法行為。
例如,在媒體(社交媒體或其他媒體)上發表關於加密資產的觀點,而不向公眾披露擁有者的立場和利益衝突,隨後從這些觀點對加密資產價格的影響中獲利,將被視為市場操縱行為。加密KOL 要當心!
MiCA 對歐盟及其他地區加密行業的影響
MiCA 對歐盟加密行業的影響- 受監管企業的協調、競爭力、制度化和市場份額收益。
對於歐盟加密行業,MiCA 代表了真正的遊戲規則改變者。到目前為止,歐盟的加密貨幣公司如果想服務於整個歐盟市場,就必須敲開每個國家監管機構的大門。
德國、奧地利或法國等一些國家已經制定了專門的加密許可製度,愛爾蘭等其他國家製定了簡單的反洗錢註冊義務,而其他國家也沒有針對加密業務的任何監管框架。瀏覽27 種不同規則手冊的複雜監管拼圖成為一項非常昂貴和繁重的工作。
毫無疑問,這限制了歐盟初創企業的發展,並限制了它們相對於美國或亞洲同行的競爭力。根據MiCA,具有相同約束力的歐盟要求將適用於所有27 個成員國。一旦一家公司在一個國家獲得了MiCA 許可,它將能夠「通過」它並在整個歐盟單一市場提供許可服務。
随着 MiCA 的生效,离岸的非监管公司将不再能够主动针对欧盟消费者。不仅由于最近的 FTX 崩溃,储备招揽规则,即外国企业如何吸纳欧盟客户的自主行动,可以预计将比传统市场上其他金融服务提供商更严格。这将导致 MiCA 监管的加密货币企业从其离岸的非监管竞争对手中获得欧盟市场的份额将显著增长。
此外,MiCA 很會被更多機構所接受並活躍在歐盟的加密貨幣市場上。據彭博社報導,歐洲只有4% 的機構基金持有加密資產。監管不確定性即使不是阻礙機構進入該領域的主要擔憂之一,也是其中之一。我預計歐洲主要銀行將在未來48 個月內推出加密資產服務,無論是託管、交易,還是發行電子貨幣代幣或資產參考代幣,通俗地稱為穩定幣。
總而言之,我希望MiCA 能夠提高受監管企業的協調性、競爭力和市場份額,以及提高市場上活躍的,和提供相應服務的機構數量。
在全球不確定性的背景下建立監管清晰度可以很好地吸引來自世界其他地區的資本、人才和公司,尤其是那些希望發行代幣的公司。在最好的情況下,加密作為一個行業可能成為歐盟經濟和技術復興的巨大機遇。
然而,MiCA 的大部分實際成功歸結為歐盟監管機構將在未來12-18 個月內製定的實施標準和執法實踐。
一些MiCA 條款存在給行業參與者施加負擔的風險,其完全影響只有當技術實施標準提供實際的操作指南時才會顯現出來。
最糟糕的情況是,在持續的熊市期間,只有少數歐盟加密貨幣初創公司設法承擔實質性的法律和合規成本,穩定幣發行人繞著歐盟繞了一大圈,交易所面臨過於繁重的披露要求和責任使消費者受益,並使他們的產品與海外同行相比沒有競爭力。歐盟消費者要么會被割斷創新的來源,要么繼續使用(並且暴露於)最大的海外流動性和效用池。
此外,監管機構要考慮到大多數NFT 和DeFi 項目實際上屬於MiCA 範疇,並需要遵守相關監管規定- 這是當前MiCA 複述仍沒有明確定義的一扇門。這將不可避免地導致團隊和資源從歐盟遷移出去。
MiCA 可以給歐盟加密企業以及整個歐盟經濟帶來正面的推動,但其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即將到來的實踐實施標準的效果和發展。
MiCA 的全球影響- MiCA 會制定全球標準嗎?
MiCA 有成為加密世界的GDPR 今天代表隱私的潛力,幾乎是全球普遍採納的監管標準,這當然是有可能的,但還遠未成為一個板上釘釘的結論。
不可否認,MiCA 將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尤其是那些沒有太多金融監管經驗的司法管轄區)如何考慮自己的加密資產框架方面發揮巨大作用。仔細研究最近FSB(金融穩定委員會)對加密服務提供商和所謂的「全球穩定幣安排」的建議,就可以了解有多少MiCA 概念已進入全球標準制定機構。
歐盟市場是世界上最大的單一內部市場,擁有4.5 億相對富裕的消費者。憑藉其龐大的市場規模,MiCA 將說服世界各地的許多公司採用MiCA 運營標準,甚至可能在國際範圍內採用,以保持全球一體化的運營和產品。從化學工業到農業或科技等許多行業都觀察到了歐盟監管標準的全球影響,哥倫比亞法學院教授Anu Bradford 將其稱為「布魯塞爾效應」。
當前美國CFTC 專員卡洛琳·帕姆警告說「隨著美國竭盡全力為國內加密行業提供監管清晰度,像MiCA 這樣的全球監管框架可以填補這一空白」,這不是巧合。
美國加密資產監管真空狀態持續得越久,我預計MiCA 標準的全球影響就會越大。
然而,最終只有MiCA 的實際成功才是最重要的,許多實際的實施工作仍然擺在我們面前。如果MiCA 被證明對行業、消費者和監管機構都適用,它將產生全球影響。否則,許多司法管轄區將決定選擇一條完全不同的政策路徑。
只有時間和市場會證明一切。
由於行業參與者可以通過對即將到來的實施標準作出回應,有很大的影響力來使MiCA 取得成功,因此我鼓勵所有加密項目和公司在接下來的12-18 個月內與歐盟監管機構密切合作,主要是歐洲銀行管理局和歐洲證券市場管理局。
在FTX 徹底崩潰後,即使是最狂熱的加密極端主義者似乎也承認,需要採取某種合理的監管措施來推動空間發展,並防止欺詐和欺詐者最嚴重的惡行。
到目前為止,MiCA 無疑是我們在全球範圍內看到的最全面的加密資產監管框架。這是一個行業應該抓住並建立的機會。